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3-11-30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教育

1、学工部和各二级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校规校纪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贯穿于整个大学生涯。应利用安全事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触电、防病、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

二、安全管理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2、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禁止学生擅自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将根据《学生手册》从严处理。若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4、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外出开展集体活动。

5、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严禁私租民房、晚归和夜不归宿;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严禁在宿舍区燃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在寝室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电吹风、热得快等违章电器。

6、严禁学生参与危害社会和危害学校安全稳定的活动,若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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