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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9-0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教本科生、研究生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的原则,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自行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酬金标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原则上寒暑假不设勤工助学岗位,如确有用工需要,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申请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用工);临时岗是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方面为主。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但不得以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代替本职工作。

第八条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由各用工部门申报,学工部审核后,统筹安排。原则上学校各部门不超过3个,特殊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

第九条 勤工助学计酬标准,原则上以每月40个工时核算。

(一)正常教学期间勤工助学。按月计酬、按月核发。基本酬金原则上每人每月200元。如不足月,按每天5元标准核算或扣减。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时间核算酬金;

(二)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原则上寒暑假不设勤工助学岗位,如确有用工需要,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申请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用工)。按月计酬,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核发。原则上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500元;

(三)临时性或短期勤工助学。临时性勤工助学按30元每人每天计酬,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核发,一次最多不得超过5人,如有特殊需求,请提前申请。短期勤工助学按天计酬,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核发,基本酬金每人每天30元。除招生录取外,其他临时性或短期勤工助学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具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籍,且在校就读;

(四)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学年勤工助学资助:

(一)以往学年或本学年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恶意拖欠学费的;

(三)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的;

(五)本学年被取消受助资格的。

(六)其他不应受到资助的。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正常教学期间、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

1.申请。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原则上各部门不超过3个岗位,特殊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

2.招录。用工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结合申请学生的能力、困难情况,按需公开招聘,确定录用名单后,报送学工部汇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3.上岗。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参加、接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承诺书。试用3天合格后,按用工部门工作时间和要求上岗。

(二)临时性或短期勤工助学。

由用工部门向学工部报告,经学工部审批同意后,负责招录管理。签订安全承诺书后,可直接上岗或试用半天。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和教育工作,切实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按要求报送考核情况。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1天及以上或离职离岗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离职离岗,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七条 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工部可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八条 请假缺勤期间的勤工助学酬金应按规定予以扣减。因学生离职离岗所产生的岗位空缺,可由用工部门重新按程序进行招录。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每学期结束前,应总结本人勤工助学活动情况,撰写勤工助学心得体会,并提交学工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正常教学期间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予以谈话警告,无明显改进的于次月中旬前辞退;

(二)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原则上寒暑假不设勤工助学岗位,如确有用工需要,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申请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用工)。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予以谈话警告,1周内无明显改进的予以辞退。

(三)临时性或短期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予以谈话警告或直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申请审批应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按程序执行,自觉接受纪委及全体师生的监督检查,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第五章资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由学工部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拟定勤工助学学生酬金签字发放表,由财务处将酬金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中。资助资金落实后,由学工部整理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原则上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本着诚信和相互体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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