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11-09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科技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以及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202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项目的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及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具体评选条件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国家助学金不得与“金凤工程”资助兼得。具体评选条件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奖助学金额度

1.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二等3300元/人;三等22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分春、秋两季发放。将于本次评选工作结束后,在2022年12月初左右安排发放2022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在2023年3、4月份之间发放202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

三、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学院要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集中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要求自愿申请。

(三)学院推荐。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按照评审要求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对本学院奖助学金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学工部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学生拟获奖建议名单,在校级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四、评审过程具体要求

1.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前,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要将国家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和每一个参加评审的老师,让学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国家奖、助学金资金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通过专线专网下拨到我校,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咨询费”,更不需要缴纳“税金”。

2.各学院要组织参评教职员工和学生认真学习本评定通知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各学院在评选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同时学院要组织专人对参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3.各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参与并指导本年级、本班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严格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各学院在组织学生填写纸质申请表格的同时,还应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线上申报程序(登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学工”—“奖学金”或“助学金”工作管理系统线上申报),辅导员和院系资助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级审批。

5.各学院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民主评议,班级、院系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参加评议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要掌握评议、评审、资金发放全过程情况。

6.各学院将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间要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公示期满,应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今年继续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附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格背面一同下发,学院在宣传时,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或寝室张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监督。对学生的投诉,学院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校,学校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7.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期间,各学院要参与部分班级的评审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了解学生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将在全省范围内公开,一经发现违规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该生当年度获奖(助)学金资格并追回资金,减少所在学院下年度奖(助)学金分配名额。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五、其他说明

1.按上级文件精神,提升资助工作精准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以省定人均最高标准优先资助 “九类人员”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因我校“九类人员”人数较多,已接近上级发放指标人数的50%。按上级文件政策及工作要求,为体现优先原则,同时凸显资助育人导向功能,各学院以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摸排工作为依据,对“九类人员”予以分类量化评定。原则:“九类人员”中含双重身份学生(例如:同时为低保及脱贫不稳定对象等)确保兜底最高标准国家助学金受助;非双重身份的“九类人员”按照健康日报打卡情况、全员核酸检测情况、学业情况、志愿服务情况、体育锻炼情况(阳光健康跑数据、体质测试成绩等)等综合评分高低排序择优评定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确保兜底二等及以上国家助学金受助,受助等级按各学院实际分配指标情况而定;

未纳入前九类人员的“第十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评审程序予以评分排序择优评定,受助等级按各学院实际分配指标情况而定,以此类推。

2.评审以困难生认定结果为依据,结合学校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按照《2022年奖助学金评审推荐综合评定表》(附件6)进行量化评分,并依据评审程序,以学生综合得分排序进行各类资助。

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一等贫困)达不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家庭经济贫困等级。

3.各院可根据特殊情况学生人数调整等级比例,但须确保受助名额和受助金额与指标分配保持一致(受助金额按照受助名额*3300来确定)

4.对九类人员等兜底对象学生要优先纳入认定范畴,做到全覆盖;对于学生经学院个别访谈、政策解读后,仍因个人原因放弃受助资格的,要让其填写《原建档立卡等兜底对象放弃申请资格的声明》(附件8)随同其他报送材料一并上报。

5.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按照学生属地管理原则,学生所在学院切分指标到班级,由学生班级所在校区负责组织评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发放要求。学校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受助名单,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各学院不得在资金发放完成后又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一经查实,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未向学校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上交资助金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全额追回奖助学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院在资金发放完成后,应主动深入班级,了解是否有受助学生在评审期间承诺受助后请客、送礼等情况,一经查实,如发现将奖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的,一律取消本学年和下学年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二)强化资助育人功能。学院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要求所有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要主动发掘受助学生中自强励志学生事迹,并做好宣传表彰工作;要通过向受助学生家庭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

七、材料报送

(一)把握时间截点。请各学院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11月8日,资助管理中心将指标分解到各二级学院(系),各二级学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系的奖助学金评审组织实施办法;

2.11月8日,各学院依据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布置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2,正反一页为准),在11月11日前,将结果在班级或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3天;

3.11月12日-16日,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4.11月16日,报校领导审批;

5.11月17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做好材料报送。请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进行初步评审,推荐人选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1月22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楼303室)。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个人申请表格(纸质材料);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附件3、附件4)(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请在11月16日14:00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材料需由各学院经办人和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章印;

3.学院评审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纸质材料加盖学院行政章印、电子文档);

4.班级会议记录(附件7)(纸质材料加盖学院学工办印章);

5.建档立卡等兜底对象放弃申请资格的声明。(附件8)(如有则一同报送,无则不报送)

八、咨询及申诉方式

本次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邮箱:787899@qq.com;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719-8245345。

附件:

1.2022年各类奖助学金指标分配表(另发);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含申诉方式);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表;

4.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审核表;

5.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

6.2022年奖助学金评审推荐综合评定表;

7.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记录;

8.原建档立卡等兜底对象放弃申请资格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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